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籃球運動的發明

Dr. James Naismith在美國麻省的YMCA春田學院,擬定了遊戲規則共十三條。此時就在聖 誕節假期前夕,也就是籃球運動是在一八九一年聖誕節假期前夕發明的。

 

Dr. James Naismith 是加拿大安大略人,先在麥克吉爾大學攻讀牧師學準備作牧師,但讀了三年卻發現自己的興趣是體育,但是麥克吉爾大學並沒有這一科系,因此忍耐到畢業,然後到了美國麻省的春田學院,擔任體育指導員的。由於當時春田學院是YMCA為培養國際YMCA專業工作人員的訓練學校(International YMCA Training School),所以學員都是年輕力壯的小伙子,剛出校門的Naismith和他們處的不錯。

 

麻省的冬天在十一月就開始下雪,室外運動不得不停止,但當時的室內運動只有體操與器械操,學員們覺的無聊而無精打采。有一天,春田大學體育系主任高力克博士找Naismith問說:學員們是因為沒有適當的運動才如此無精打采,所以你去動點腦筋,想一種能引起同學活動興趣的室內團體運動,讓大家快活起來。

 

於是他想起小時候曾玩過一種叫「趕鴉子上架」,兩夥人用一個卵石,看誰能把卵石先丟進一個凹洞裡就算嬴,他以足球代替卵石,並從市場工人裝梨子的動作中啟發靈感。於是以採桃桶釘在室內運動場兩端,二樓 凸 出懸空的走廊外緣,由於懸廊有十尺高,因此決定採桃桶就訂在十尺高的地方。再以美式足球、歐式足球與冰上曲棍球的規則,擬定了遊戲規則共十三條。此時就在 聖誕 節假期前夕,也就是籃球運動是在一八九一年聖誕節假期前夕發明的。

 

就在聖誕節假期收假後的體育課上,Naismith將十八位學生分成兩隊,每隊九人。在Naismith原來的構想是每隊人數不拘,主要是能夠讓全部的學生參與活動即可,所以每隊上場球員最多允許四十名,最少三名。主要規則是把球丟進桶裡算得二分,防守者第二次犯規要下場禁足,直到對方進球後方可解禁再上場,如果一隊犯規到第三次,則算對方得一分。值得注意是在最原始的規則中不允許球員運球或拍球,只允傳球或擲球到某一點,然後擲球員跑過去接球。同時也沒有罰球的規定,罰球在一八九四年才納入規則。

 

Naismith在當初的比賽中為球員的職責與位置做一個劃分,但名稱都是沿用歐式足球與冰上曲棍球,如中鋒、左右鋒、左右衛、中場衛和守門員等。在比賽中Naismith不停吹著哨子糾正不合規則 的動作,同時不停的叫到「傳球!傳球」,也還商請兩名校工,搬了兩張梯子在桶子邊侍候。可惜兩隊直到最後才投進一球,比賽結果一比零,雖如此學生們玩的興 高采烈,渾身大汗,一個個精神煥發,恢復了應有的活力。

 

過沒幾天有弗蘭克、馬洪這位學生來問Naismith說;那是什麼運動? Naismith一時之間不知如何回答,這位學生建議說:叫Naismith球如何?Naismith說:不可,不可! 弗籣克、馬洪這位學生再建議說:那就叫籃球(BasketBall)怎麼樣? Naismith即刻贊成。在初期打字的十三條規則中,只有標題,而手寫的「籃球」兩個字,是後來加上去的。「籃球這兩個字一直使用到一九二一年才轉化成一「Basketball」。

 

一八九二年一月,Naismith的十三條籃球規則正式刊登在春田學校的校刊(三邊報)上。當年三月十一日,有史以來第一場正式公開比賽上場,比賽的兩隊是春田學校的老師聯隊與學生隊,現場有兩百多名聞風而至的觀眾,結果學生隊以五比一獲勝。

 

籃球的演進在前二十年非常緩慢,如籃板在一八九六年才發明使用,到一九二九年才開始由兩位裁判執法。在一九零四年奧運表演賽是由懷頓學院、赫瑞姆學院和摩門大學(現楊百翰大學),打了一場室外冠軍賽。結果赫瑞姆學院分別以25比20打敗懷頓學院,以25比18打敗摩門大學而獲冠軍。